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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应该留一份吗?

维权须知

房屋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应该留一份吗?

作者: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1/09/09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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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评估报告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针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评估,那么评估报告当然应当交给被拆迁人,正规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两位专业评估师签字,有评估机构名称并加盖公章。

房屋评估报告,被拆迁人应该留一份吗?

  京云拆迁律师提示,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对评估结果不满意可以在10天内申请评估结果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由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一条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