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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云拆迁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全部予以公开可以告么,律师告诉您:当然可以!

胜诉案例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全部予以公开可以告么,律师告诉您:当然可以!

京云律师
来源:
京云拆迁律师网
发布时间:
2022/09/20 15:51
浏览量

     李克强总理指出,政府信息“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自由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胜诉案例分享

案件详情

 

2017年5月13日于女士与秦皇岛*******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抚宁区一所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购房款。于女士为了解本案所涉房屋及所涉项目相关信息,于2019年7月18日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房屋相关材料。但是,被告收到申请后,对于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未全部予以公开。所以于女士找到了北京京云律师寻求帮助。

【京云拆迁律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未全部予以公开可以告么,律师告诉您:当然可以!

庭   审

 

原告请求:

 

在法庭上,京云律师称:被告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应提供的未提供,可以提供的却要求原告向开发商公司索取。作出的答复内容未经核实极其不负责任,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十七条以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该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第五条原则,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违法,应当予以撤销。被告没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依法提起诉讼。

 

对此,被告辩称:

 

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辩称:

一、其回复程序合法。答辩人于2019年7月22日收到被答辩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答辩人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答辩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并按照被答辩人申请时对所需信息提供方式和获取方式履行了送达程序。

二、答辩人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被答辩人申请的诉请理由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内容在回复中已经进行了答复,这些信息不是答辩人制作的信息,答辩人已告知了被答辩人取得信息途径。同时,有些信息被答辩人在签订的商品房屋预售合同中已经有相应信息,该信息已被被答辩人掌握,无需再向被答辩人提供。

 

京云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告具有受理和答复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法院对京云律师的观点表示认可,本案中被告所作《回复》,对原告申请内容未予公开的部份均未说明理由,亦未对拒绝公开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

一、撤销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原告于女士作出的《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回复》。

二、被告秦皇岛市抚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于女士于2019年7月18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被征收人应该树立起“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意识,摒弃掉“公开是找麻烦”的错误观念。面对政府信息不公开抑或是不全部公开的情况,我们应毫无犹豫的寻求法律的帮助。